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配套实施办法
根据《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》关于备案登记程序、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、通行管理等授权事项规定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一、备案登记程序
第一条 2021 年 7 月 1 日前购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, 其所有人应当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。2021 年 7 月 1 日后购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备案登记。
第二条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过渡期限
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, 到期后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第三条 电动摩托车所有人申请备案登记时,应当现场提交车辆以及下列材料:
(一)车辆所有人是个人的,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;车辆所有人是单位的,提交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、办理备案登记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;
(二)购买车辆的发票、收据凭证等来历证明。
电动摩托车所有人不能提供车辆来历证明的,应当作出书面承诺。
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摩托车备案登记,对提交的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,应当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动摩托车管理信息系统,并于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。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,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资料内容。
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备案登记:
(一)电动摩托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,包括擅自拼装改装、车身破损无法正常骑乘、动力系统故障不能启动、制动或者照明系统损坏的;
(二)电动摩托车所有人提供虚假证明, 包括提供虚假居民身份证、虚假发票等凭证的;
(三)车架号或者电机号有打磨、挖补等人为破坏痕迹的;
(四)电动摩托车涉嫌被盗窃、抢劫的。
二、交通安全知识培训
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内容,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培训。
第七条 电动摩托车所有人在办理备案登记时,应当参加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,通过培训测试后,领取临时通行标识。
三、通行管理规定
第八条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,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成电动摩托车通行、待转、停放等配套相关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的设置工作,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。
第九条 驾驶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,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证明。
第十条 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在最右侧车道的右侧行驶,遇前方有障碍物时,在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,可以暂借相邻车道行驶,越过障碍物后, 安全驶回原车道;
(二)在城市道路上行驶,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40 公里;在其他道路上行驶, 遵守限速的相关规定;
(三)在有信号灯的路口直行的,遇绿灯信号时,直接沿道路右侧直行通过;遇红灯信号时,在停止线处变更至直行待行区等待通行; 在无信号灯的路口直行的,确保安全的情况下, 直接沿道路右侧通行;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一条 驾驶电动摩托车左转弯时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有信号灯的路口,设置有摩托车专用待转区的,在待转区内等候信号灯依次通行; 没有设置专用待转区的,按照相关导向标识注意安全依次通行;
(二)没有信号灯的路口,设置有导向标识的,按照导向标识通行;没有设置导向标识的,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,沿道路右侧进行左转,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。
第十二条 驾驶电动摩托车需进入人行道停放的,应当减速慢行并主动避让行人。
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,但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。
四、其他规定
第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辖区内社区、乡镇、街道办事处等地设置便民服务点,用于电动摩托车的备案登记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7 月 3 日起施行。
编辑:向娟